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 ICRP)自1928年成立起致力制定專門的輻射防護標準、準則及實施方法,避免人類受到輻射曝露的危害。輻射防護的目的在於:1. 防止確定性效應的產生 2. 盡量降低機率性效應的發生率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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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適當的輻射防護水平,在防止人類及環境受到輻射曝露的危害下,又不至對其有益人類的活動造成過多的限制,平衡社會與經濟利益做出有價值的判斷,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於1990年發佈第60號輻射防護建議書(ICRP
60),訂定輻射防護的基本原則、職業及公眾曝露的劑量限度等。ICRP又於2007年發佈第103號輻射防護建議書(ICRP
103),新建議與ICRP
60的內容和精神大致相同,並更新了部分輻射危害係數、輻射加權因數(WR)及組織加權因數(WT)的參數值。由於不同種類的輻射(如X射線及中子射線)對身體有不同程度的影響,而不同組織或器官對輻射的敏感程度亦有所不同(如接受相同的輻射劑量,腸胃道及乳腺的損害較甲狀腺及皮膚的損害大),故引入輻射加權因數及組織加權因數的概念。由於以上參數對一般大眾而言也許艱深難明,故暫且不列出各項數據。以下列出一般大眾或從事輻射相關工作的人員容許接受最大劑量的建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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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ICRP 60, 103對個人劑量限度的建議:
劑量限度(ICRP No.60,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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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輻射相關工作的職業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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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眾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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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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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的五年週期內平均每年不超過20毫西弗,其中任一年有效劑量不超過50亳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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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亳西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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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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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水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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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亳西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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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亳西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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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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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亳西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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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亳西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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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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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亳西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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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亳西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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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接受的輻射劑量超出上表所列,並不代表一定會患上某類癌症或疾病,只是機率相對較高。除非長時間處在核事故現場或連續長時間接受輻射,也不必擔心確定性效應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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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ICRP 60提出輻射防護的三個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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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當化(justification)-任何輻射活動需具充分理由,輻射作業對個人或社會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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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護最適化(optimization of protection)-輻射作業須遵循合理抑低(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ALARA),考慮個人及社會因素,將輻射劑量及受照人數合理達到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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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劑量限度(individual dose limitation)-一個人所接受的輻射劑量需符合劑量限值,以免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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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如何進行輻射防護的措施前,需先了解輻射的來源及進入體內的途徑。輻射來自四周,如來自太空的宇宙射線、存在空氣與食物中的天然放射性元素、核爆產生的落塵及醫療曝露等。輻射污染可透過飲食、呼吸、皮膚及傷口攝入,透過適當的防護措施可降低受輻射照射的機會。輻射防護可分為體外曝露的防護及體內曝露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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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曝露的防護原則:(主要為X及γ射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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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間(time)-盡量縮短曝照時間,照射時間越短,所接受的劑量越低。
2. 距離(distance)-盡量遠離輻射源,輻射強度是以距離的平方反比降低,故距離射源越遠,所接受的劑量越低。
3. 屏蔽(shield)-根據不能的放射線種類選擇不同的屏蔽材料如鉛、混凝土、壓克力及石蠟等可阻隔或降低輻射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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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內曝露的防護原則:(主要α及β射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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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食入具放射性污染的食物或飲用受污染的食水;
2. 減少吸入有放射性物質的空氣;
3. 增加排泄,防止放射性物質在體內滯留;
4. 避免污染,適當穿上防護衣物防止被皮膚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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