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放射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8/2015。
澳門放射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放射師學會”(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Técnicos
de Radiologia de Macau”,簡稱ATRM,英文名稱為“Macao
Radiological Technologists’ Association”,簡稱MRTA。
第二條
宗旨
(一)致力發展醫療放射技術專業,提高服務水平。
(二)爭取及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制定業界守則並提供專業意見。
(四)通過在澳門境內外進行交流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及研究活動、輔助會員進行專業培訓,以提高其專業水平,為澳門醫療放射專業人才的培養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75號金龍閣13樓E座,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性質及期限
本會為一非牟利專業團體,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及退會
(一)凡於本澳從事醫療影像學工作之技術員且具醫療影像學技術學士學位,可遞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任何會員退出本會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具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案權。
(二)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三)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五)查閱本會機關的會議記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致力於本會發展並維護其聲譽,且不濫用本會名義。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三)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出席或參加任何活動;除獲授權外,任何會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履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活動之義務。
(五)必須按時繳交會費,二年以上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籍不予保留。
第八條
紀律
(一)會員因不遵守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未經理事會同意而以本會名義所作之一切活動均不對本會產生效力。
(二)會員因不遵守本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宗旨、聲譽之言論及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得作出下列處分:
a. 口頭或書面警告;
b. 中止會籍;
c. 開除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九條
管理機關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日起計,並得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選舉及解任各機關的成員;通過資產負債表;會章之修改;議案之通過;議決理事會的工作計劃、預算案、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議決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本會之解散;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及秘書一名,上述四名成員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分一會員的聯署而特別召開;大會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的運作如下:
a.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但大會按原定時間順延一小時召開仍不足半數會員,屆時出席的會員可自行召開會議。
b.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同,但不影響本條c項規定之適用。
c. 修改章程、否決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罷免各機關成員及解散本會,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之權限為:
a.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b. 具本章程第七條所指的紀律處分權,並就中止會籍之期間作出決定。
c. 對外代表本會,經決議得授權指定本會另一人作為代表。
(二)理事會由七名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第一副理事長及第二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長一名、學術部長一名及總務部長一名,由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須於每曆年依本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四)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當有需要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五)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專業顧問或名譽顧問。
(六)理事會成員的具體職責經理事會決議訂定。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三條
提案權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署,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第十四條
同步會議
(一)管理機關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
(二)管理機關有權訂定其本身進行同步會議的方式及條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可接受不附帶條件的無償捐獻或公共實體的資助。
第十六條
創會機關成員
第一屆本會機關之成員由籌委會指定(此條只適用於創會使用)。
第十七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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